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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内友好城市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内友好城市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2-3 点击数:1030 信息来源: 关键词:)

    为规范我市国内友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与国内兄弟城市的合作交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宗旨
    (一)我市与国内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开展合作交流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我市的国内友好城市工作应当贯彻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的战略,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与友城一起,共同推进区域合作。
    (三)我市的国内友好城市工作以增进双方的了解和友谊,开展经济、科技、文化以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经济和社会共同发展为宗旨。
    二、友好城市关系的缔结
    (一)与我市缔结友好关系的国内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以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为主;在一省范围内,原则上只缔结一个友好城市。
    (二)拟与我市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应具有一定的合作交流基础,即双方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三)缔结友好城市的程序:
    1.由市经合办负责对拟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进行考察调研,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2.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3.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经合办与对方城市的国内合作交流部门进行协调,商讨缔结友好城市有关事宜,起草友好城市协议书,商定缔结友好城市的签约仪式方案,报双方政府批准后实施。
    4.双方签订的友好城市协议书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友好城市间的交流活动
    (一)原则上每5年由市政府领导带队对各友好城市进行一次访问,交流情况、增进友谊、加深了解、推进合作。友好城市访问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由市经合办拟订访问计划,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团赴友好城市考察学习,互通信息,促进合作交流。
    (二)利用我市举办的庆典、经贸、会展等活动,有计划地邀请友好城市的领导来我市参观考察,推动友好城市关系不断发展。
    (三)友好城市政府代表团互访活动的费用一般自行解决。友好城市工作开展的有关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友好城市日常管理工作
    (一)友好城市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经合办负责。其主要职责:负责对拟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进行考察调研,撰写专题报告,报市政府审批;编制友好城市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市领导出访友好城市的协调联络和活动方案制定等工作;配合做好友好城市党政代表团来我市考察、访问的接待工作;负责与友好城市的日常联络工作,了解和掌握友好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负责推进与友好城市间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
    (二)对已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双方市级部门之间不再另行缔结友好关系。友好城市市级部门之间开展的活动应通报市经合办,纳入市友好城市工作总体活动计划。
    (三)市经合办应加强与友好城市驻杭办事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服务工作,开展必要的交流活动。
    (四)友好城市之间连续5年以上未开展互访考察、合作交流等活动,友好城市关系自然解除。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合办负责解释。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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